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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实施后首例单位犯罪案判决

1999-08-07 来源:生活时报 记者 林 靖 通讯员 郭京霞 我有话说

本报讯8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新刑法实施后首例单位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因犯有侵犯著作权罪,被告单位北京市高岭印刷厂被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该厂法定代表人韩永生和副厂长任存政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1998年5月至10月间,北京市高岭印刷厂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韩永生在承包经营北京市高岭印刷厂期间,伙同该厂副厂长、被告人任存政,为给该厂谋取利益,同意在个体书商戴光浩未提供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的进京准印手续及浙江教育出版社的委印手续的情况下,为其印制浙江教育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中国少年儿童百科全书》15500套,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230余万元。在非法印制过程中,由被告人任存政负责具体工作。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非法印制的《中国少年儿童百科全书》5500套。个体书商戴光浩因犯有侵犯著作权罪,已于1999年3月15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北京市高岭印刷厂及该厂法定代表人韩永生、主管人员任存政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关于著作权管理的有关规定,非法印制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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